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4年5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5-21 14:38:04
点击下载: 2024年5月21日公告

夏守森: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永兰与被告夏守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 0111民初19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文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燕与被告曹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0111民初19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克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燕与被告杨克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 0111民初18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传金、赵欢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袁与被告夏传金、赵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 民初16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422破13号

  本院根据孙晋军的申请,于2024年5月7日裁定受理对寿县传玉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寿县传玉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6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重新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寿县传玉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8日

公告

  杨娟女士、宫辉先生:依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2民初9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原告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娟、宫辉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的YS20190797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娟、宫辉负担。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3.6条约定: “若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的,阶段性担保期间内,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按揭贷款银行向出卖人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经出卖人书面告知,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向其发出的告知函上的日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买受人未在上述日期偿还的,则自出卖人代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日起,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相关协议,买受人应承担购房款总价1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另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在退还购房款时,有权扣除其代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依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2执5653号执行裁定书;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2执56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公司将案涉剩余全部资金汇至: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太和支行;账号:9558831311000948293。

  如有疑问,请你们尽快与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联系查询。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安徽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公告

  吴成女:本委处理的合肥浩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吴成女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54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在本委二楼第四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遗失声明

  安徽合肥个体皖A86421,车主:刘千明,身份证号340121196606225515,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证号(340100625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