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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还是借贷 法院这样认定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5-09 15:57:51

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系民间借贷,而非合伙投资。

周某与陈某是朋友关系,周某与他人共同经营物流生意,因资金紧张,于是向陈某介绍该项目,希望陈某能够投资,并承诺保本分红,且本金可随时退回。陈某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同意投资200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陈某将20000元投资款交给周某后不久,就获得了一笔“分红”。之后,因该物流项目经营不善,陈某未再获得分红,于是要求将20000元退回。因双方对于退还投资款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提出其向周某支付的20000元投资款实为借款,诉请周某将20000元予以退还。

周某辩称,其与陈某是合伙关系,案涉20000元为陈某投入的合伙资金,因合伙项目亏损,且至今未清算,因此陈某要求退还投资款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向陈某介绍投资,并承诺保本分红,且本金可随时退回,这与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本质不符。陈某向周某支付20000元的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陈某诉请周某退还20000元,理由充分。法院最终判决周某退还陈某2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伙投资与借贷行为的认定,是许多民事案件中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要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合伙投资还是借贷,必须分析其行为目的以及本质特征。合伙投资,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借贷关系,是一方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二者具有显著区别。若出资时,虽签订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但协议内容却约定“保本”或享受固定收益、无投资风险,那么其本质上,就是借贷。因此,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应明确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是合伙投资,即应当对合伙目的、合伙人、合伙出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如是借贷,则应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因此产生纠纷。总的来说,借贷关系和投资关系都是属于一种经济行为,但这两种属于完全不同的性质,借贷是债,借出去之后必须要收回来,而对于投资不是债,有可能在投资之后不会得到相关的回报,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它们的目的、风险、资金流向、形式和法律性质等方面。(通讯员 王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