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的一天,一对老夫妻来到巢湖市司法局柘皋司法所,称自己长子的坟被他人挖坏。司法所调解人员安抚好老人情绪后,详细询问了纠纷的由来。
原来,这对老夫妻育有二子一女,30多年前,长子在一起溺水事故中亡故,就葬在离村不远的一处山冈处。随着岁月的流逝,儿子的坟头已十分低矮,平时在外观上看得也不十分清楚。前段时间,一个在本村搞种植的承包大户安排挖掘机进行平整土地时,挖掘机司机无意中将该坟头彻底挖掉,待老夫妻赶到现场时,儿子的坟墓已看不到任何遗物。
鉴于纠纷的敏感性,调解人员开始对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工作。调解人员严肃地对承包大户说,你们虽是误挖了他人坟墓,但是,坟墓是寄托家人对逝去亲人哀思的重要人格遗物,因此,对这类人格遗物的侵害是对在世亲人的一种严重精神伤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应该给付老夫妻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解人员又对老夫妻说,承包大户是误挖,其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且两家以往也素无恩怨。现在,承包大户也愿意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包括老夫妻后期为儿子重修坟墓的实际费用,以及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于是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最终承包大户一次性给付老夫妻人民币12000元费用,从而,一起十分敏感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李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