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系巢湖市柘皋镇某小学的同班同学,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却因为一次意外事故让两家人成了“冤家”。近日,两家人闹到柘皋镇司法所,寻求调解。
事情发生在校内的一次课间活动期间。玩耍中,李某抱住王某后不慎跌倒,导致王某下巴着地受伤。后经一段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后,王某的伤情虽有所恢复,但仍没有完全恢复至受伤前的状态。于是,双方家长因孩子受伤后补偿问题发生了多次争执,在屡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家长来到柘皋镇司法所寻求调解。
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柘皋镇调委会的工作人员立即赶到儿童所在学校进行情况了解,掌握了整个纠纷的详细过程及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通过调查,调解人员了解到两个孩子系邻居,其双方家长平时关系也不错,且事故当天,两个孩子系在课间从事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活动。在掌握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后,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家长进行现场调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受伤的,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本起纠纷中,就监护责任而言,王某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认为将孩子送至学校便是将监护职责一并转移至学校,从而在平时疏于对孩子的引导、教育、保护及监督。因此,在王某受到伤害时,其父母应承担与其自身监护不当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在本纠纷中属于次要责任。其次,作为侵权人李某,其在与他人玩耍过程中不慎致他人受伤,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李某是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此外,在该起纠纷中,由于致使王某受伤的情况发生在课间活动期间,且两名儿童从事的均是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玩耍活动,校方不存在管理上的失误,不承担相关责任。经司法所调解人员对双方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耐心调解,最终李某家长一次性给付王某家长经济补偿一万元,双方均对调解方案表示满意,自此这起校园侵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李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