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9时许,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东刘集镇西杨村文化广场敲响,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当地村干部及周边村民等3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五河县船上人家饭店门口倒车时,与另一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后,法庭当庭认定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通过此次庭审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酒驾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为实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庭审结束后,王瑞菊法官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及社会危害性,醉驾获刑对个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后果展开讲解,并对如何杜绝酒驾醉驾行为提出建议,通过现场以案说法,普及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给旁听的群众讲授了一场生动的法庭教育和法治宣传课,警醒大家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醉驾。(张佩文 记者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