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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诉求“精神赡养”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4-18 15:17:12

子女对年迈的父母给予金钱及物质并不是衡量赡养责任的唯一标准,当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满足以后,精神赡养也成为老年人生活幸福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望峰岗人民法庭就调解了一起老人起诉子女要求“精神赡养”的赡养纠纷案件。

孟大爷今年81岁,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孟先生因年轻时与孟大爷产生矛盾,后又因母亲去世而与孟大爷发生争吵,双方几乎断绝往来。现如今,孟大爷上了年纪,想要儿子时常来看望自己,在与孟先生协商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孟先生提供精神赡养。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孟先生了解情况,孟先生表示很委屈,自己不看望父亲是因为从谈恋爱开始,父亲就以老一辈的思想观念过多干预,导致父子产生隔阂,后又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造成了如今这样的局面。得知双方的矛盾症结点后,承办法官劝说孟先生,无论有怎样的矛盾,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子女不仅要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还要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切不可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分道扬镳”。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孟大爷与孟先生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解开了心结,达成了一致意见,孟先生承诺每月看望孟大爷一次。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孝为仁之本,百善孝为先”。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空巢老人不断增多,尤其是丧偶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更应引起关注。“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常回家看看”也应当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通讯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