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悔之晚矣!”4月10日,经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翟某、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两名零零后男子,因涉嫌盗窃罪,经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祁门县检察院起诉。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进行讯问,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翟某、肖某二人驾驶车辆流窜多地,沿途寻找偏僻的乡村,以收铜钱为幌,进入村里,寻找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在家的房子,通过攀爬、踹门等方式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翟某、肖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肖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