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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 接受劳务者应担责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4-16 15:00:47

在建筑工程中,提供临时劳务,结果不慎受伤,伤者该向谁索赔?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侵害纠纷案件。

2023年8月4日,原告朱某在安徽省某学校的工地帮被告王某提供电线布线劳务,在劳务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8月5日,被告将原告送往六安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原告的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其他相关赔偿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自己仅是现场管理人员,自己也是给别人打工,上级老板叫陶某。原告是小工,不是水电工,事发当天,自己没有安排原告到脚手架上工作,原告未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爬上脚手架,因不懂操作规范造成摔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不应向被告申请劳务者受害赔偿,且摔伤主要原因在原告,原告应负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抗辩意见,其既未提供证据,也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原告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相符合,故法院不予认可。在工作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电线布线劳务,在布线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摔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原告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在脚手架上布线,其工作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缺乏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也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是此次致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脚手架上布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疏忽大意,对风险预估不足,操作不慎,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律,结合案情,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通讯员 蔡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