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院+”多维合作模式,发挥“1+1>2”效应,提高调解效率。肥东县人民法院日前与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联合调解,成功化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褚某因驾驶电动三轮车时未确保安全,导致电动三轮车上的钢板撞到停放在路边的毕某的小型轿车,造成该小型车辆受损。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褚某负全部责任,毕某无责任。因褚某未支付维修费,该小型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维修费4900元。后某保险公司起诉至肥东法院,要求褚某支付其代为支付的维修费4900元。
该案诉至肥东法院后,特邀调解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庭审前,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褚某年满65周岁,身患慢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无力承担维修费等情况后,主动与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介绍该案具体情况,并请协会协助调解该案。后在法院与保协会的联合调解下,某保险公司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褚某现场支付维修费。某保险公司在收到款项后,自愿申请撤诉,褚某当场表示感谢。(通讯员 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