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涛、胡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房涛、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57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6日
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双龙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706民初434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工程款33985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2521.41元,合计392375. 41元(以33985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339854×3.45%× 1635÷365=52521.41元,款清息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5642.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41.31元,合计16484.21元(以15642.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15642.9×3.45%×569÷365=841.31元,款清息止);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经营、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 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6日
戴伟宏、铜陵鑫昌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开祥诉被告戴伟宏、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昌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 皖0706民初380号。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6日
公告
安徽文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英明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皖马(雨山)劳人仲通(2024) 32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马鞍山市湖西中路1169号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彭泰和堂大药房原法人彭恩奇私章遗失,私章号为:341621009939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