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抽水需要,张某在家门口的道路上私自搭设电线,结果行人骑车路过,疏于观察,被绊倒受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近日,寿县人民法院结合证据辨析责任,快审快结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寿县某乡镇街道污水处理站门前路段处,不慎被路上不知名的私搭电线绊倒,造成车辆受损,身体多处受伤,头部及膝盖处受伤严重等后果。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王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至某门前路段处,未注意观察,与张某因抽水需要私自搭设的电线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经治疗40天后,仍未痊愈,双方未就此事妥善处理。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寿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非法私自搭设电线,并使电线横穿道路,致使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该处道路时与电线发生碰撞而受伤,张某的上述过错行为侵害了王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致使事故发生,其应对此事故自担部分责任。结合事故情况及双方行为的过错大小,法院确认张某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80%的赔付义务,王某负次要责任,自担20%的责任。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结合王某的伤情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合计3947.78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村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倘若借道抽水用电,一定要有保障公共道路畅行的意识,做好占道防护必要措施和提醒义务,切莫疏忽大意放任不管。同时个人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按时上牌,驾驶车辆佩戴头盔,遇到排水排灌的无名路更应低速慢行,做到平安生产、平安出行。(通讯员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