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圆满化解一起涉民营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告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文化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了两间商铺,总面积为2416.6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至2027年5月29日止。2022年4月12日,原告某文化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签订《经营管理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被告尚欠付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该季度的物业费132884元。根据《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合同约定服务费的,应按欠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后,应按欠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夕阳红调解工作室的特邀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向各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询问被告后得知,被告某血液透析有限公司是由芜湖市卫健委招商引资,省卫健委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总投资5000万元,是芜湖市第一家社会资本举办的血液透析中心,为尿毒症患者提供血透服务。因三年疫情,经营上出现了困难,此前的物业费均已支付,直到2023年底,无力支付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该季度的物业费132884元,现在正在出售股份,寻求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物业费问题。
调解员考虑到该民营企业一直是正常经营,因疫情致经营困难,且还关系到一批正在被告公司就医的尿毒症患者,为此积极与原告公司沟通。但原告某文化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称其没有减免权限,需要经过总公司批准。本案调解员是一位资深退休法官,经仔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发现物业费从合同约定的1元/平方米涨价至2.5元/平方米,但并未提前告知被告。于是,调解员以此为突破口,做原告公司工作。告知原告,被告公司并非故意赖账,其已经通过出售股份、寻求上市公司投资的方式继续经营,一旦资金到账即可支付物业费;且物业费涨价,原告并未提前通知被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原告公司最终同意减免部分费用,同时,调解员告知被告公司应当及时支付物业费。最终,被告及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物业费,原告撤诉,本案以和解方式顺利结案。(林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