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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3-18 11: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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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强、张传云:本院受理原告孟凡芝诉被告盛强、张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 民初 57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雪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鹏诉被告高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 011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翠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飞诉被告洪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011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殷、张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4)皖070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4)皖0123破预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安徽正安智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8日决定对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启动预清算程序,同时指定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清算临时管理人。

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省盛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669号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7座25楼;邮政编码:230001; 联系人:许可;联系电话:18256032510)。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为便于程序衔接,本案进入破产清算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定于2024年6月11日10:30,会议召开地点肥西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债权人在预清算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正式进入重整、破产清算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特此公告。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催收公告

泗县幸福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WXUJ1U,法人代表:曹梅,2022年9月1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办理小微快贷一笔,金额54.8万元,现在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我行贷款本息,长期拖欠贷款本息,我行进行公告催收,请自公告见报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

2024年3月18日

遗失声明

江苏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2022年11月28日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纳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一张,编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1806210。预交保全费5000元。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安徽合肥个体皖A82670,车主:何章军,身份证号342601196710154730,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证号(340100384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