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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法院系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 阅读量:10000 2024-03-14 21:41:28

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不仅关乎个体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省法院系统发布三个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一:吴某某、戎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吴某某、戎某某多次购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当涂县某某镇附近村民。经检验,案涉药品中含有茶碱、双氯芬酸钠、吗咪美辛和此罗昔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戎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遂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判处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

【典型意义】药品无小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担负着治病救人的责任,药品质量安全及药品行业的秩序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更关乎社会稳定,因此,国家一向对食品药品采取严格管控的措施,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本案中,两被告销售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其面向的消费群体是广大中老年村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辨别能力和事后维权能力。两被告销售行为中的虚假宣传不仅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此类“药品”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会对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巨大隐患。本案中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进一步维护了药品管理秩序,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二:李某某与某贸易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某通过天猫平台在某贸易公司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两件羊绒衫。某贸易公司在其网络页面宣传其所售商品面料成分为纯羊绒,网络客服承诺其所售商品面料成分为纯羊绒,并向李某某出示了质检报告。后李某某将上述商品送检,检测报告显示:绵羊毛100%。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购物款315.9元、赔偿三倍货款947.7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某贸易公司故意告知李某某虚假情况,使李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李某某支出鉴定费200元系其因本次买卖合同所致合理支出,依法应由某贸易公司承担,遂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消费者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进行消费,遭受欺诈的,可向欺诈者加收三倍惩罚性赔偿。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要靠多方力量的努力,即商家要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司法部门依法保护等。本案的裁判,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对市场经营主体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案例三:杜某某与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杜某某在不知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了面部“点痣项目”。因激光治疗致面部疤痕留存,先后去上级医院进行诊治,但仍遗有面部色素异常之不良后果。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卫生服务站内,未核准登记皮肤科对就诊人员杜某某开展‘激光治疗皮肤疾病’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和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赔偿其医疗费的3倍及其他相关损失。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某接受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激光点痣的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改善自身容貌和满足更高审美需求的一种生活消费行为,有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基于疾病治疗为目的诊疗行为,因此,杜某某在本案中具备消费者的身份,与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未核准登记皮肤科的情况下,向杜某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故意隐瞒事实,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杜某某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可以认定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欺诈行为,遂判决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赔偿杜某某医疗费的3倍。

【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作为消费者应当到具有医疗美容诊疗资质的单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其权益虽事后能够得到保障,但也难免留下遗憾。提供服务者更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否则名利双失。(安徽法治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