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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3-11 14: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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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六保:本院受理原告陆九四与被告常六保、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705民初6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缪保虎:本院受理原告铜陵恒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启军、铜陵万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小文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705民初3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燕成: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705民初83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陈小雄、安徽金堡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凤德诉被告陈小雄、安徽金堡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程旭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程旭木证据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福余、合肥皖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姚忠意、孙法祥、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立秋诉被告翟福余、合肥皖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姚忠意、孙法祥、杜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胡祖锋遗失2022年6月9日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525元的预收专用收据一张,编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179002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