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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治报 阅读量:10000 2024-03-01 11:04:49
点击下载: 2024年3月1日

杨川、胡新刚、余发财: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喜诉被告杨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余发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 皖0706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新喜各项损失39484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新喜损失76元;

  三、被告胡新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新喜各项损失38729元;

  四、驳回原告胡新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5元,由原告胡新喜负担2085元,由被告杨川负担950元、胡新刚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伍松:鉴于我司与你方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 皖01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主要内容为: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甲方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你方未能履行判决内容,我司已依法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司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司与合肥嘉品尚格商贸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将我司对你方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合肥嘉品尚格商贸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权益也一并转让, 我司不再向你方主张该债权。请你方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合肥嘉品尚格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合肥晓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2月2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伍松:鉴于我司与你方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皖0103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主要内容为: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货款本金391834. 34元及占用利息损失(占用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你方未能履行判决内容,我司已依法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司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司与合肥嘉品尚格商贸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将我司对你方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合肥嘉品尚格商贸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权益也一并转让, 我司不再向你方主张该债权。请你方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合肥嘉品尚格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合肥晓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2月27日

遗失声明

  黄山市律师协会遗失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本,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341000B12324280U,法人代表为:蒋思清。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5年8月30日。声明作废。

  张增峰,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遗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编号:1201230811051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