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内男子遭遇车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生前通过保险销售员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10月,李某持逾期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称,李某系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并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某人力资源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和保单送达等手续,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李某家属认为李某购买了意外险出险后应当获得理赔,遂起诉至祁门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保险销售员处购买的是一份以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为投保人、李某为被保险人的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需要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不需要也无法向每个被保险人逐一提示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李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属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符合交通事故中责任免除情形之一,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已经生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出行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扰乱交通秩序,一定要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再驾驶机动车。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详细了解产品免责情形。(通讯员 江国华 汪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