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黄山市徽州区岩寺居民蒋女士在外玩游戏时,不慎遗失自己的钻戒。蒋女士发现后立即回到现场,通过多方寻找,成功找到捡拾其钻戒的曹某,然而曹某却矢口否认,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捡到蒋女士的钻戒,无奈之下蒋女士报警求助。
接警后,徽州公安分局岩寺派出所民警和蒋女士一起,找到曹某进行沟通。经过民警耐心释法说理,最终曹某承认自己确实捡到蒋女士的钻戒,但是已经以900多元的价格,把钻戒的戒圈卖给了歙县一家金店。民警一行人立即赶到该金店,然而戒圈已经熔断,钻戒无法复原。
最终通过民警调解,曹某按照这枚钻戒的原价,赔付蒋女士13000元。1月18日上午,蒋女士带着锦旗和鲜花来到岩寺派出所,向民警表示感谢,“幸亏你们帮忙,否则这损失就大了”。
以案释法: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切勿贪图利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身试法,得不偿失。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通讯员 洪继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