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按时高效完成每一单业务,快递小哥总是分秒必争。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2023年12月5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快递员派件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2020年1月1日,原告某公司(甲方)与某服务部(乙方)签订《经营合作合同》,约定将部分区域范围内的包裹快递业务授权给某服务部经营。2020年3月28日,某服务部的经营者刘某与罗某等五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和罗某等五人是合伙人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在投递、行驶交通工具过程中,如有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与其他五人无关。2020年11月23日,罗某在派送快递返程时,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与行人操某碰撞,致使操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祁门县交警大队认定,本起事故中罗某负主要责任。
2022年9月2日,操某的近亲属向祁门县法院提起对某公司、罗某、刘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经生效判决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某服务部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合法资格,某公司与某服务部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企业内部的发、承包关系,某服务部、罗某均以某公司名义寄送快件,罗某在派送快递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操某死亡,对外应由某公司承担责任。罗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罗某赔偿操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某公司赔偿操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42039.18元。
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义务后,向祁门县法院提起对刘某、罗某等人的追偿权纠纷诉讼。祁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经营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某公司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某服务部进行追偿,但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某服务部快递经营资质,对罗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其整改,结合罗某在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等实际,酌定某公司可追偿比例为30%。
根据《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某服务部仅为对外签订《经营合作合同》的主体,刘某等人无需为罗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责任应由罗某承担。综上祁门县法院判决罗某需返还某公司赔偿款132611.75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购、外卖的快速发展,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快递、外卖人员忙碌的身影。然而,有不少快递、外卖人员为尽快完成派单任务或防止被投诉,经常超速行驶、闯红灯,极易造成交通事故。送达路上,安全第一。快递、送餐等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工作车辆,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快递公司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加强交通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同时,应给公司的外送车辆购买保险,避免风险。(通讯员 汪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