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洞不补,大洞难堵;隐患潜伏,事故难除。1月11日,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某、王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五个月,同时适用缓刑。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歙县首例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2023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经合谋商议,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歙县某村的一个简易棚储存醇基燃料共计33吨。经安全风险评估,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二人储存醇基燃料的风险不可接受。另查明,二被告人存储燃料的简易棚无消防器材、未使用防爆照明灯具及其他防爆防静电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检察官提醒:“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违法的决心。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提高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汪筱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