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破47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云龙,管理人负责人。
2023年12月7日,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经债权人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置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分别对《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进行审议并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人数过半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且各组均表决通过。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王宏林、完颜琴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诉被告王宏林、完颜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06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睿蓉、管宇: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作杰与被告姜睿蓉、管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皖0111民诉前调2523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敬树:本院审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伍敬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路支行本金8529.33元、利息1245.09元、违约金1376.54元,总计11150.96元(时间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2日)。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韩义恩:本院受理原告冯友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义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冯友武借款30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吴金华:本院受理原告肖尚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肖尚春借款6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止)。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521破6号之三
因马鞍山市智宸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拟定的《马鞍山市智宸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裁定终结马鞍山市智宸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1日
宋丰烈: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花与被告宋丰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 )皖0706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宋丰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玉花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宋丰烈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冰锋:本院执行申请人肥东县安昌钢管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有志同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皖 01 民终 9825 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请求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同意申请人追加申请,本院以 (2023)皖 0122 恢 248 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你为被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