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宁:本院受理原告窦夏喜与被告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91民初10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许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窦夏喜返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罚息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玉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峰诉被告高玉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051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元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续国诉被告高元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051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单正迁诉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052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礼: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凯诉被告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2051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晓琍、管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章云诉被告杨晓琍、管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迅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智诉被告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强、王停美、刘强、张素铭诉被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国: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24民初100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庐江县人民法院
李军正、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正、陈杰、刘全喜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及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正、刘全喜在被告李军正认缴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586.8万元出资范围内对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2020)皖0706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陈杰在其认缴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93.2万元出资范围内对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2020)皖070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67元,被告李军正、刘全喜负担10868.22元,被告陈杰负担5598.78元;公告费260元,被告李军正、刘金喜负担172元,被告陈杰负担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103民特8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琰申请宣告自然人李璟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李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更正公告
本报12月11日三版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内容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人张经理的联系电话:0551-63510751应为:0551-65675531。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