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徐奥萍)12月9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推进重点领域腐败犯罪治理,在第20个“国际反腐败日”之际,最高检发布了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我省天长市检察院办理的胡某某、许某某等人贪污、串通投标案入选。
2014年,安徽省某粮油储运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省储运公司)与全椒县某米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由省储运公司控股的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015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全椒县某粮油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苏某,通过倒卖“溢余粮”、“以陈顶新”套取粮食差价、虚开购粮手续套取资金、侵吞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等手段侵吞公款1078万余元。所获赃款多数被胡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及其实际控制的全椒县某米业公司。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全椒县某粮油公司主管招标事项负责人,明知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管理办法》要求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3号-28号粮仓工程需履行招、投标程序,仍故意违规“先合同后招标”,与投标人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串通,指使王某某与部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最终王某某所在公司以1110万元的最低报价中标。
2022年3月29日、4月7日,天长市监察委员会、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别将胡某某、许某某等4人涉嫌贪污案、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5月22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22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15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记者了解到,该案案情疑难、复杂,贪腐形式多样化、隐秘化特征突出,且巡视、审计等移交的胡某某等人涉粮犯罪问题线索众多。检察机关应监察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后,共同研判提出调查方向应以重点突破为主,将倒卖“溢余粮”、“以陈顶新”、虚开购粮手续等问题作为重点,查明非法所得被胡某某个人及其所经营的全椒县某米业公司占有的事实,快速锁定证据链条。对争议较大的犯罪主体身份认定问题,及时提议召开监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认为,胡某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系由发起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研究任命,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胡某某提出的涉案投标行为系由施工方单独实施,其并未直接参与,不具有与他人串通投标的故意,且施工方的行为没有实质性损害市场秩序等问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某违反规定在全椒县某粮油公司粮仓工程招标过程中,教唆施工方以串通投标方式获取该项目,其教唆行为与串通招投标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施工方构成共同犯罪,串通投标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经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发现认定胡某某教唆施工方串通投标的证据较为薄弱,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共犯特征等进行取证,调取省粮食主管部门《招标管理办法》等材料,查明胡某某与施工方存在内外勾结的串通投标行为,完善证据链条,严密证据体系。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
胡某某等人的贪污对象系国有控股公司公共财产及国家政策粮,涉及粮食交易、存储、保管等多个环节,且存在公司内部人员相互勾结、个人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混同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围绕任职回避、财务制度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经多次向胡某某等人阐述国家设立基层粮库目的以及承担的重要职责,结合罪名认定、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胡某某等人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恶劣影响有了深刻认识。办案过程中,胡某某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其自愿退赃的意愿,检察机关就其退赃情况与监察机关及时进行沟通,最终胡某某在开庭审理前将涉案1000余万元赃款全部退缴。同时,与监察机关共同研判发现存在窝案、串案的犯罪线索,监察机关据此部署查办了粮食系统驻皖国企1名副厅级高管和省粮食集团前后两任董事长等3件重大贪腐案件。
最高检通报称,该案中,检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凝聚反腐合力,同时,围绕涉粮犯罪特征全要素审查,精准认定犯罪,突出全方位履职,助推系统治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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