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3年12月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2-07 10:34:05
点击下载: 2023年12月7日公告

安徽万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市大明铝制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万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5394元及利息29952.17元(以295394元为基数,按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为标准,自2021年1月27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为29522.17元),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20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秀强(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11257214)、雷雪莲(身份证号码413026196901027287):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巧宝冷冻品商行与被告任秀强、雷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0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秀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巧宝冷冻品商行(经营者:黄宝新)货款79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66.32元(暂计至2023年8月27日,之后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巧宝冷冻品商行(经营者:黄宝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任秀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107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简顺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远海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简顺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锡梅、吴井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业菊与被告朱锡梅、吴井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与被告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9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美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丽琼与被告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善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善海诉被告佘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苹: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媛媛诉被告李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硕: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莹诉被告石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983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新:本院受理原告甄茂好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1民初10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甄茂好与被告李德新于2022年6月13日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甄茂好挖掘机租赁费20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李德新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汝欠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陈慧思、陈慧琳由原告直接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钟鸣镇清泉花苑23栋102室住宅(价值35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因分割的部分抵作两个女儿七年的抚养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吴大军、郭长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忠华诉被告吴大军、郭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6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225强清1号

  2023年9月28日,本院根据无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省无为县经贸建筑工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安徽省无为县经贸建筑工程公司的清算组。安徽省无为县经贸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该清算组(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座11楼1102、1103室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柳恋,联系电话:1785653851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安徽省无为县经贸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安徽省无为县经贸建筑工程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证照、账册等重要文件,逾期未移交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公告

关于撤销

“濉市监开罚【2022】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

  濉溪县开发区运成食品配送经营部: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对你作出撤销“濉市监开罚【2022】18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内容是: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濉市监开罚【2022】188号”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闫金伟、张永

  联系电话:0561-6061015

  联系地址:濉溪县开发区科创大厦8楼807室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