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晨一)近年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以其费用低、与商业保险相似的条款深受广大车主的青睐,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安全统筹却屡屡让车主陷入“理赔不能”的困境。12月4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冯某驾驶货车与马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马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冯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100万元)。马某的近亲属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及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本案中并非侵权人,其与冯某形成的统筹合同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也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案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或法律规定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不宜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冯某应当向徐某等承担除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汽车统筹合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公司的设立、运行、所受监督、理赔能力均与保险公司存在明显不同。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统筹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保险公司不同。车主应当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