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潘燕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804060523):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百维百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潘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百维百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2023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潘燕燕对被告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百维百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潘燕燕共同负担;保全费3322元,由被告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丽客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安丽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8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宇、姜睿蓉:本院受理原告郑倩、王雪与被告管宇、姜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德兵:本院受理原告章伟与被告许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焦玉民、刘俊华:本院受理原告童忠萍与被告焦玉民、刘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5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伟:本院受理原告葛基磊与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光: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杰与被告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523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舒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