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礼俭:本院受理原告何立学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卢新好、邱霞: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新好、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我院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卢新好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星河家园东区5幢601室【产权证号:上派023796】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评估金额为12123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网络询价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上述房产。
肥东县人民法院
柯昌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守司诉柯昌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正伟诉张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长洲: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陆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周长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冬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燕诉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良丽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龙亮:本院受理原告王克枝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8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0万元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88000元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方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大建、方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大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4166.1元并承担该款利息损失(以14416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9元,公告费260元,由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73元,唐大建、方玉华负担25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1502破5号-8
本院根据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皖1502破5号-9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3日
遗失声明
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专用收据一张,编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1796024。2022年8月23日预交诉讼费2393元。声明作废。
毛旭东遗失身份证,号码为:34060219750905263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