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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24 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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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玲:本院受理原告常敏红诉被告周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5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华江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5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成成:本院受理原告吴帮秀诉被告马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5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扬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和昌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朱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5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存掌:本院受理原告刘少林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1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存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少林借款本金194973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94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存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少林律师代理费13000元及保全费1920元;三、驳回原告刘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李存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罗亚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凌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凌意借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罗亚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崔应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与被告崔应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崔应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利息及罚息为7272. 37元,之后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05元,由被告崔应蕾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铭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2741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二、判决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4778.80元,违约金2312元;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铜陵市天坤养殖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办公,也未查询到法人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方海峰:本院受理原告胡宪伍、张新兵、程强、代彩虹、尹可礼、刘勇与被告铜陵市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方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705民初3813、3814、 3815、3816、3817、381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方海峰:原告许冬春、陈祥松、王金奇、章国强与被告铜陵市魅力家装饰有限公司、方海峰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3809号、(2023)皖0705民初3810号、(2023)皖0705民初3811号、(2023)皖0705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钟联武:本院受理原告钟家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联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家柱劳务费19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家柱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黄季仙:本院受理原告孙洋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季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洋洋货款10142元以及逾期利息。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姚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戴小牛与被告姚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姚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戴小牛货款5671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5671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被告姚国平负担;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姚国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郭勇: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生与被告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03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永生劳务费375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勇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河南正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锦色秀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锦色秀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预付货款10215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1%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安徽皖鹏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根据( 2019)鲁030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单位与马倩倩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单位对贵司所拥有的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零捌佰柒拾贰元整(¥150872.00) 依法转让给马倩倩,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通知人:山东泰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