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公司从三年前起便陆续拖欠我们的工资。迫于无奈,我们现在想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索要。但有人说这两种方式都有时效限制。请问:这两种规定有什么时效限制?
读者:谢欢欢
谢欢欢读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分别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者因为工资被拖欠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必须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被拖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将失去申请仲裁的权利。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则不论劳动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被拖欠,也不论是否超过一年,均可申请仲裁。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