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蜜: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周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截至2023年7月5日的利息15263.70元,合计225263.70元;二、周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周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劦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茂莱登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劦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59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玛录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观泰数字显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玛录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被告乔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宏英、徐全兴: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徐树兴、王夕波、韦宏英、徐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皖0111民初107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树兴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宇:本院受理原告王森与被告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永曹、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兴诉朱永曹、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800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红全:本院受理原告金国保诉被告陈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76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203260283)、王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703060026):本院受理原告姚芬诉被告王平、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支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至本清息止,利息至2023年4月25日,共计9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一切与本案相关联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补充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文联(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910152534)、史洋振(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908102510):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山诉被告史文联、史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建国(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1197601263213):本院受理原告谢静诉被告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7700元,利息179864元,共计687564元(利息以507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154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洋(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02152213):本院受理原告季宏芝诉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金额26万元整,利息89844元(利息暂计从2021年7月2日至今),合计人民币349844元整;2.被告位于庐阳区阜阳北路骏豪华庭2栋304室,房产证号合肥字第130006990号,不动产证明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3113710号优先偿还,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克文(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410092819)、六安市帅府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2192542D):本院受理原告叶荣华诉被告鲍远月、吴克文、六安市帅府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鲍远月立即支付原告本金31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为8110385元,后续以31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吴克文、被告六安市帅府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徽元公证处公证员杨亚会遗失公证员执业证,证号:11206122020061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