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万保:本院受理原告陈翠芳诉被告周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万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翠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8月22日开始,按起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10元,由被告周万保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尹礼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礼进的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万保:本院受理原告查建设诉被告周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万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查建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2年9月27日开始,按202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60元,由被告周万保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查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唐继波与被告查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道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振凤诉被告杨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王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8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振华、汪祖元,齐春莲、严彩霞,王建东、张红宇,陈义忠、张红环与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413、14415、14421、14423、14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一鸣、张艳、安建秀,彭虎、陈明镜,柳家兵、杨家伟与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426、14428、14432、14434、14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迪和、吴守国,熊光翠、吴蕊,纪晓冬、王等等,黄安川、陈玉霞,丁杰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438、14439、14440、14441、14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