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志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706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缪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捷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3193.0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代偿款3548.06元,自2021年7月27日开始计息,代偿款5196元自2023年4月27日开始计息,代偿款4449元自2023年5月26日开始计息,均按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7元,由被告缪志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帮荣: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合烁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3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许德兵:本院受理原告缪永好与被告许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11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维: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兴挹诉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0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静、张甫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克线诉被告张静、张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820804****):本院受理原告罗浩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浩借款本金249635.8及利息15500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4%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浩律师费5300元;三、被告陈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浩保全担保费1000元;四、原告罗浩对被告陈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汇景花园2幢504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45053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罗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157元、保全费1920元,二项合计8077元,由原告罗浩负担12元、被告陈俊负担80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422破16号
本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该支行对寿县傲翔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寿县傲翔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重新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禅缘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赵晓云(身份证号:330323197101170076)、蒋晓萍(身份证号:330323197511030324)、郑爱惠(身份证号:330323195005020028)等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晓明现将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42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载明的对你方享有的债权本金9762500元及利息(含逾期执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21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等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郑巨谦,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郑晓明
债权受让人:郑巨谦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