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尚博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尚博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常虎诉被告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昂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尹威诉被告昂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斯培尔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陈超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阳诚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斯培尔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陈超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圣翠、牛彪诉被告刘贤宝、刘贤贵,第三人李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长兴、胡健、朱彬、安徽壹都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栓柱诉被告王长兴、胡健、朱彬、安徽壹都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72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莹:本院受理原告李宇诉被告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方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浩华电器有限公司、周静、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艳诉被告合肥方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浩华电器有限公司、周静、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3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0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晓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双印诉被告费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政信:本院受理朱子文与陆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管盛阳: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3923.47元及利息总额11056.29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管盛阳: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1916.67元及利息总额3896.59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马宇: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全5666.78元及利息总额2489.2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方长龙: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6240.77元及利息总额6257.08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谢勇(身份证号码340711198301022513):原告合肥迅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谢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谢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迅达广告有限公司3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86.35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8日,之后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谢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迅达广告有限公司568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591.78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8日,之后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三、被告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谢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迅达广告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迅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被告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80元,由被告谢勇负担14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点意传媒有限公司、谢勇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克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燕与被告杨克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成娟、方宗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勤与被告付成娟、方宗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亿商科技(孝感)有限公司、杨帆: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云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商科技(孝感)有限公司、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传金、赵欢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袁与被告夏传金、赵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贻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全敏与被告林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