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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1-07 15: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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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进(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60726****)、曹凯(公民身份号码34132219800819****)、合肥九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NNRRY0W):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山本鲍司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进、曹凯、第三人合肥九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追加高进、曹凯为(2023)皖0103执10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高进以未缴出资金额196万元为限,曹凯以未缴出资金额4万元为限,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租金管理费8万元、房屋占有使用费48万元、水电费45864.42元、律师费15000元、违约金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高进、曹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前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奇、合肥炫维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前进、唐艳荣诉被告胡奇、合肥炫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众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玉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解玉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东:本院受理原告方文超与被告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祥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国栋诉被告郑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4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钰龙:本院受理原告梁坤诉被告沈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应:本院受理原告吴金银诉被告王世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文柱:本院受理原告黄宇丽诉被告胡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学千: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胜诉被告刘学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平、靳珍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方俊: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100元及利息(以14100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自2021年10月16日至2023年5月8日,计算为5275.33元;之后利息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方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阮林飞:本院受理原告郭春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春燕与被告阮林飞离婚;二、婚生子阮天琦由郭春燕抚养,阮林飞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阮天琦年满18周岁;三、驳回原告郭春燕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朱靓、李晓宇: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靓、李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577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由于本人倪合计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倪合计

2023年11月6日

道歉信

  本人周翔,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危险,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向公众进行诚挚的道歉。

道歉人:周翔

遗失声明

  安徽合肥个体皖A82313,车主:沈永芬,身份证号340111196511305528,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2份;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1份;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1份;合同编号(340100502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