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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26 11: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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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香、许红霞:本院受理(2023) 皖01民终8736号上诉人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香、许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郇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玲与被告郇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明龙:本院受理原告高进军诉被告马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57410元及逾期利息(年利息按照4%计,自欠款之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成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俊与被执行人胡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成爱名下所有肥西县滨河松园10栋2806室住宅房产,经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评估,被执行人胡成爱名下所有肥西县滨河松园10栋2806室住宅房产评估结果为:人民币846500元。

  如你对该评估报告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124破2号

  2023年10月7日,本院根据高淑娟的申请裁定受理庐江县宏阳广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庐江县宏阳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庐江县宏阳广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曹聪;联系电话:189560192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庐江县宏阳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庐江县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124破3号

  202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庐江骏风风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庐江骏风风机有限公司管理人。庐江骏风风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曹聪;联系电话: 189560192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庐江骏风风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在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庐江县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124破4号

  202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8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曹聪;联系电话:189560192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中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3时在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庐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