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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25 1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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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家存: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6元,原告杨勇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杨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夏玲莉、周传宝:本院受理原告钟玲芳与被告夏玲莉、周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夏玲莉、周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钟玲芳借款141450元;二、若夏玲莉、周传宝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钟玲芳就夏玲莉、周传宝名下的位于铜陵市杨东新村59栋201室[产权证号:皖(2020)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5745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债权后,就利余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夏玲莉、周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玲芳支付利息(以141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按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夏玲莉、周传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钟玲芳律师费3500元;五、驳回原告钟玲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9元及公告费用,由被告夏玲莉、周传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固能与被告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陈伟、高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艺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伟诉被告陈伟、高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保险公司证据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洋、张永雪: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程程诉被告葛洋、张永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赵婷:本院立聚受理执行李锦辉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案外人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合肥个体皖A80823,车主:程大英,身份证号340123196911223121,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1份;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1份;合同编号(3401001965)声明作废。

  安徽合肥个体皖A86050,车主:孔红,身份证号371102197704241625,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1份;合同编号(3401003278)声明作废。

  枞阳县公安局城区责任区刑警队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40823008217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