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曾为10岁的儿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个月前,我儿子在上学途中摔倒受伤后,医院根据伤情要求我儿子住院治疗和休息5个月。由于无法上学,为了不影响儿子学业,我请了一位老师利用空余时间对我儿子进行辅导。请问:在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能否赔偿补课费用,也没有作出任何提示、说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读者:史丽丽
史丽丽读者: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补课费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正因为不赔补课费用,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而保险公司却没有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也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决定了保险公司应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