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讯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经营黄山市某装饰公司期间,招揽汪某等20名农民工为其在祁门县的室内装饰业务工作。202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其间,部分农民工向黄某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无果。2023年4月18日,该县人社局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5月3日前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采取逃避的方式未予以配合,经责令后仍未支付。另查明,该公司对公账户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期间收到大额货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9196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拖欠劳动报酬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家庭生活,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诚信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各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责任,避免触及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理性维权、依法讨薪,积极通过协商、投诉举报、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汪希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