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林与被告孙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成涛与被告季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经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玲与被告臧经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蕾、李维: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山与被告戴蕾与第三人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红、管如松、曹兰兰、吴迎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成华与被告王红(16883)、管如松(16884)、曹兰兰(16886)、吴迎春(16888)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晋海滨:本院受理的原告乐艳与被告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宏珍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中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义广与被告蒋中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佰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佰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杨会美: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6839号,原告张万芳诉被告安徽佰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佰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杨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德成、唐巧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邦柱与被执行人赵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德成配偶唐巧云(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509010041)名下所有肥西县上派镇旺郢二期6栋1707室住宅房产,经委托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评估,被执行人赵德成配偶唐巧云(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509010041)名下所有肥西县上派镇旺郢二期6栋1707室住宅房产评估结果为:人民币752527元。
如你对该评估报告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403破19号
本院根据国家税务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皖0403破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做出决定书,指定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鉴于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且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无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情形,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22号中建大厦七楼,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平律师,联系电话18355494822;李律师,联系电话130530713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等所产生的费用及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安徽芳政创远纺织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00在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加线上的会议模式召开,表决形式为线上或线下投票。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破产公告
(2023)皖0403破18号
本院根据国家税务局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皖0403破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做出决定书,指定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担任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鉴于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且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无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情形,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22号中建大厦七楼,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平律师,联系电话18355494822;李律师,联系电话130530713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等所产生的费用及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淮南市庆鑫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加线上的会议模式召开,表决形式为线上或线下投票。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