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本院受理原告肖凤梅诉被告汪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凤梅与被告汪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凤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湖实业有限公司、潘伟: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洪青:本院受理原告丁亚国与被告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洪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亚国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洪青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郭长梅、吴大军: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6383号,原告余忠华诉被告郭长梅、吴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宋文汐: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洪亭诉被告宋文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丹诉被告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3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孔亮: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6381号,原告余婷诉被告戴孔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桥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其浩诉被告姜桥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721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合肥市屯溪路347号原安徽电影学校院内两栋三层出租公寓房(面积约为1150平方米);2、判令被告支付承包金34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325元(违约金以346500元为基数,按月1%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为17325元);3、判令被告支付使用费53950元(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使用费以34650元/月标准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11月为53950元;2022年1月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使用费按36382.5元/月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
致歉信
由于本人徐玉水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徐玉水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