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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主播打赏后悔了,钱能要回吗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17 15:00:38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直播打赏成为不少网友的习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李美(化名)在抖音平台刷到张适(化名)的直播,成为张适千万粉丝中的一员。李美时常在抖音平台上给张适打赏,常驻打赏榜单第一名。两人在网络平台相识后,互相添加对方微信、支付宝等联系方式,关系热络。

有一次,李美通过支付宝向张适转账2万元,未注明资金款项用途。后双方发生矛盾,关系僵硬,李美便多次向张适催还款项,最后,张适在李美的多次催促下退还款项5000元,尚有15000元未退还。在沟通无果情况下,李美将张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事实清晰,且涉及金额不大,二人之前关系融洽,认为该案件有调解的可能,本着自愿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对二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美称:“支付宝转账款项为借款,不是打赏。”张适辩称:“李美转账是自愿打赏,没有说这笔钱是借给我的,并且她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不实言论说我借钱不还,这已经影响到了我的个人声誉,对我直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案件难点,张适介怀李美在抖音平台上发表不实言论行为部分,法官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当事人算“经济账”与“法律账”。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疏导沟通,张适自愿退还15000元给李美,李美同意在抖音号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并保留一个月,双方共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主张“借贷”需要举证证明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也就是说,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借据、收据、欠条是最重要的债权凭证。而在打赏主播时,打赏人不可能让主播写下借据、收据或者欠条,因此很难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撤销“赠与”也行不通

一般来说,主播收取打赏后很难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承诺要打赏主播,实际并未履行,此时是可以反悔撤销的。如果主播要求履行打赏的承诺或者约定,打赏人可以基于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上述规定,行使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的撤销权。但是,打赏的钱如果已经转给或者交给了主播,主播收下了钱,就不能适用上述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了。

已完成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对此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般来说,主播如果只是收取了相关打赏,不至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没有对主播获得赠与所需负担的义务有明确约定,主播也不可能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那么就很难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赠与后的撤销。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平台打赏属于“消费”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打赏者和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行为实质是“消费”而不是赠与。 对于主播的打赏行为如果私下进行,一般情况下属于赠与。但是更常见的打赏主播行为往往依托某个网络平台,主播会常驻此类平台进行直播,观看直播的用户需要登录平台,打赏则是通过充值后购买相应的虚拟礼品进行的。

获得打赏后,主播一方面并不是直接获取观众打赏的钱,而只是获得了可以在平台上兑现的虚拟礼物,另一方面,观众的打赏也不是百分之百由主播获得,主播或是需要依据直播平台的规则和平台分成,有的还要和自己所属的公司依据合同分配收入。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打赏者作为平台用户,在平台充值虚拟货币后兑换礼物打赏主播,既享受到了主播的直播服务,又使用了平台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和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行为实质是“消费”而不是赠与。

既然是消费,那么如果消费后有异议想要退费,从法律角度来说就属于消费纠纷了。

值得注意的是,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涉及的是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后进行打赏,事后家长要求退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刘莉 辛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