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浙北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徐武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麓运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浙北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徐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浙北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徐武民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122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速美宅装修有限公司、张正祥:本院受理原告沈驿诉被告合肥速美宅装修有限公司、张正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 民初18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小俐: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5926号,原告孙安东诉被告谢小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林: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5925号,原告鲁科诉被告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瑞:本院受理的(2023) 皖0111民初16270号,原告黄晓黎诉被告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溪、王丽进:本院受理的(2023) 皖0111民初16309号,原告姜克诉被告张溪、王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宜山、童翠娥、余忠华: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5922号,原告张正诉被告葛宜山、童翠娥、余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松冬:本院受理的原告淮南新鲁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松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恒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慧诉被告代恒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代恒师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路易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春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春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朱贤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THAHALAD MALIDA: 本院受理原告文小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原被告离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恒翠申请宣告自然人张道龙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张道龙死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0年6月30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下称“肥东法院”)作出(2020)皖01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晋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0年10月20日,肥东法院作出(2020)皖0122破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晋源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2022年6月29日,肥东法院因晋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作出(2020)皖012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晋源公司破产;2022年6月30日,肥东法院作出(2020)皖0122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晋源公司破产程序。现发布以下公告:
请晋源公司名下子公司沭阳立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安徽晋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晋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即日起立即与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产与资料;请债权人及时与管理人联系;若知悉上述三个公司其他特殊情况,也请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将对上述三个公司进行法律尽调,对股权进行依法处置,股权处置完毕的将依法转让,股权没有价值无法处置的将依法予以核销或注销,并拟向登记机构申请对上述三个公司进行注销登记。
请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由管理人进行登记,管理人至今仍在依法履职,期满后管理人将依法推进相关工作,特此公告。
管理人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北塔28层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352901165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0月12日
公告
李长军同志:你未经审批擅自离岗,单位多方寻找并打电话、发短信与你未果,你本人也未来电来函陈述事由。根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请你于2023年10月26日前速来单位说明情况,逾期仍未来说明情况,单位将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之规定,按程序予以解聘。
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