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标语早已为人熟知。然而,总有一些心存侥幸的驾驶员,以身试法。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案件,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今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鸠江区沈巷镇与朋友徐某某吃饭时饮酒,酒后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沈巷镇某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处时,发现前方堵车,此时道路右边正好有一个辅道的岔路口,其遂进入岔路继续行驶,这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徐某某通过后视镜看到后方有一辆警车开着警灯在追过来,便立即告诉曾某某这一情况,但曾某某没有理睬,继续向前行驶至某驾校对面的小路里,一直开到里面后,发现是条死路,于是曾某某便下车往附近田地里逃离,很快被追来的执勤民警抓获。
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沈巷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前后两次两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分别超标。两次鉴定结果均表明曾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其醉驾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