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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11 14: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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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张先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萃翠诉被告刘玲、张先根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闫子才、李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宿州市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闫子才、李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成海、胡沛、李成琼: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亚新诉被告李成海、胡沛、李成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宏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徐树兴、王夕波、韦宏英、徐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0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积木堂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李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军、黄成:本院受理原告胡文龙与被告陈军、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翔:本院受理原告袁翔与被告曹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小峰:本院受理原告周利平与被告许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肖:本院受理原告王林与被告徐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东芹:本院受理原告刘迎港与被告高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严苗苗与被告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汪洁与被告陈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翁长鸣、梁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多标、张多瑜、张多荣、张多艳、代陈燕、袁绪英与被告翁长鸣、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家发:本院受理原告彭介芹与被告万家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0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盛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凤与被告合肥盛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勇:本院受理原告孙秀英诉被告宁波骑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袁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国平诉被告沈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补充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八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杜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德友诉被告宋旭胜、安徽八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杜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补充证据、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521破6号之二

  经债务人马鞍山市智宸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审理马鞍山市智宸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现因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特此公告

当涂县人民法院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

遗失声明

  刘书含遗失医学出生证明,编号:S34006286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