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过程中,互相帮助本是善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9月6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2020年,某公司采购了一车钢化玻璃,由沈某负责开车将玻璃运送至肥西某小学,双方约定运费150元,沈某仅负责运送,不帮忙卸货。车子到达目的地后,某公司的两名工人让沈某帮忙卸玻璃,出于好心,沈某答应了请求。在卸玻璃的过程中,玻璃倾倒,将沈某双腿砸伤。事故发生后,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一系列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对赔偿费用协商无果,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对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赔偿沈某相关医疗费用。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后沈某继续治疗,经鉴定,其两处十级伤残。沈某向某公司索赔无果,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在帮助某公司卸货过程中受伤,该公司作为受益人及被帮工人,理应弥补沈某的损失,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沈某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其未能避免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沈某此前已经起诉前期医药费,并经二审终审,确定其自身承担责任比例为40%。承办法官从此处着手,庭前多次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沈某11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在无偿帮工法律关系中,无偿帮工人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