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昌成:本院受理原告陈先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3129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邵曙光:本院受理原告徐洪卫与被告邵曙光、徐叶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邵曙光、徐叶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洪卫工资款1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60元,由被告邵曙光、徐叶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张万国:本院受理原告张权国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暂计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郜才华:本院受理原告鲁先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圆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阮德刚、广州市鸿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瑞生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圆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阮德刚与第三人广州市鸿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卷毛桃优选服装工作室: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胜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卷毛桃优选服装工作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寺库东方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妮诉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寺库东方日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绪超: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俊华诉被告段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玲玉(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10516****):本院受理原告周颖与被告江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玲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颖借款本金149202.13元、利息23706.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66007.3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4.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83194.7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被告江玲玉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玲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由于本人刘家军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
特此致歉!
致歉人:刘家军
2023年9月8日
遗失声明
李慧(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1105646X)遗失就业创业证(原证号:3401030012025962),声明作废。
安徽合肥个体皖A85878,车主:王永锁,身份证号340103194710304510,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B类)1份,合同编号(340100149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