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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9-11 1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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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晗烁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汇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铜陵汇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污水清理运输费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原审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周宏、徐光芬及原审第三人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原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保理融资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42203.33元、罚息973675元、复利7714.47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之后按保理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保理融资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并支付保理手续费87565元;四、变更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为“周宏、徐光芬对本判决第三项中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87元,由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负担1517元,原审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负担1437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审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俊东、吴凤芹: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仁才与被执行人周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我院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周俊东和共有人吴凤芹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站前路与谭冲路交汇处名邦·中央公馆 2#1104室【产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01274号】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平均询价金额为1653586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上述房屋。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云:本院受理原告鲍志东诉被告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 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晓凤:本院受理袁玉珍与李晓凤、张宝仓、朱应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0122民初2810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人朱应刚请求: 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 )皖012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原告袁玉珍一审中对上诉人朱应刚的诉讼请求。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报送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