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方云、方柳青:本院受理原告刘瀚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吾悦新天地户外游乐场投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学千: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胜诉被告刘学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世应: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银诉被告王世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钰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坤诉被告沈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扬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文柱: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宇丽诉被告胡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里藏茶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朱立俊、王娜娜、耿芬、齐畅、周秀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威与被告安徽里藏茶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朱立俊、王娜娜、耿芬、齐畅、周秀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凯与被告合肥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兰银: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强胜与被告张兰银、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祥宝: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4844号,原告钟国栋诉被告郑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存掌:本院受理(2023)皖0121民初7122号原告刘少林诉被告李存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6054P):本院受理原告操鹏与被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340号判决,第一项关于:“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叉口千城商业广场商103室房产交付给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判决;2.判决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叉口千城商业广场商103室的所有权人为操鹏;3.判决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前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1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6054P):本院受理原告张浩、杨卫平、黄平与被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339号判决,第一项关于:“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叉口千城商业广场办504、1304、1608、1609、1610、1611室交付给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判决;2.判决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叉口千城商业广场办1608、1609、1610、1611室的所有权人为张浩;3.判决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叉口千城商业广场场办504室的所有权人为黄平;4.判决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叉口千城商业广场办1304室的所有权人为杨卫平;5.判决两被告协助原告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前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1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皖0103民初10395号,原告安徽省徽商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 告货款334356.67元; 2、返还原告质保金10000元;3、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6月9日暂计至2023年6月8日为17386.55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支付;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福连鸿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朱玉翠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32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232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合肥悦车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志昂、胡恺、张晓丽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614、1648、164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下午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赤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岚、赵鹏程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13-11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13-114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满汉同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尹必伦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782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江西省泰悦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乐乐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66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喜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琼、张莹莹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78-67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78-679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合肥市快阿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瑜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8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87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合肥德锐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贝贝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65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下午16时10分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千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娜娜、汪慧、谢鹏飞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396、397、50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396、397、50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裕森家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邱学凤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73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4时40分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格罗锐诗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满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43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43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诺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然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825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纳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顾勇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32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32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合肥家饰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明: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革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67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徽宇星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付爱民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662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下午16时10分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合肥留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邓梦婷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4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64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云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代婧雯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73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16时1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合肥融满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婉婉、张伟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3)1822、1823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下午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公 告
安徽华壹仟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田、曾玲: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严洁与你公司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2)195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合蜀山劳人仲案(2022)1954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