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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反被诉 法院判决酌情支付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9-07 15:09:12

肥西讯 “我都70多岁了,我帮忙还帮错了吗?”不久前,肥西法院的一庭审现场,被告张某某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站起来吼道。

原来,张某某与原告周某某于工作中认识。2020年4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一桥梁附近时,遇70多岁的周某某正十分吃力地推行三轮电动车上坡,见状,好心的张某某便下车帮忙,在征得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某利用绳子做牵引,驾驶自己的三轮电动车拖行周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岂料,拖行途中因避让车辆,导致被牵引的三轮电动车侧翻,周某某因此受伤,支出医药费3万多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产生纠纷,周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提出1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在庭审调解过程中,张某某十分气愤,当场发怒。

调解未果,肥西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在未获取任何报酬情况下,张某某见周某某推行三轮车上坡吃力,便好心帮助,系好意施惠,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助人为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今社会所普遍推崇,值得学习和肯定。在征得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某虽自身年迈仍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牵引周某某车辆,该牵引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存在安全隐患,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但依然同意接受。后张某某因避让车辆导致被牵引的三轮电动车侧翻、周某某受伤,对于该侵权后果张某某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减轻张某某的赔偿责任。最终,经审理,法院酌定由张某某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2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编后:

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好意帮忙等施惠行为,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受惠人,但有时因多种原因,难免会发生“好心办坏事”的尴尬情形,有的或许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近年来,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逐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顺应社会发展和公众诉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该案的审理便是这一规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体现。当然,在帮助别人的同时,施惠者也要尽量做到保护好自己,确保他人和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共建社会和谐。(赵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