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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9-07 1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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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文碳纤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首文碳纤维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太侠: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锦友诉被告吕太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云芳、李薇、胡子妍、胡家宇、陆玉荣、陆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汝珍诉被告李云芳、李薇、胡子妍、胡家宇、陆玉荣、陆敏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巫宁:本院受理的合肥宝文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进斌:本院受理原告崔志华与被告夏进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夏进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志华劳务工资款5423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6元,由被告夏进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夏进斌:本院受理原告崔建春与被告夏进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进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建春劳务工资款16801元;

  二、驳回原告崔建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88元,由原告崔建春负担25元,被告夏进斌负担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亚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建斌诉被告安徽明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本人陈丽丽、宫家奎,安徽省淮南市人,二人系夫妻关系,我二人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书,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我二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此我们向社会公众真诚的道歉,保证以后遵纪守法,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道歉人:陈丽丽、宫家奎

2023年9月5日

遗失声明

  安徽合肥个体皖A80893,车主:夏登亭,身份证号34012219860924061X,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1份,合同编号(2018670),声明作废。